中国的酒桌文化由来已久,餐饮担负着极为重要的社交功能。
敬酒成了对他人的尊重,如果不接受就是瞧不起,而若是不回敬,更是一种没有教养的表现。然而,强硬的劝酒以及过度饮酒,不仅会对他人,也会对自己造成伤害。
在全国各地,劝酒出事的案件时有发生......
事件一:喝酒后坠楼,被判赔偿35万!
绵阳平武县某单位职工叶康邀同事申武等共5人聚会吃饭,席间大家喝酒唱歌好不热闹。散场后5人入住酒店,其中叶康与崔宇同住一间。而离入住酒店仅仅半个小时,也就是凌晨2点左右,警方接到报警有人坠楼。
警方赶到的时候,叶康躺在楼下,而崔宇还在熟睡之中。坠楼者叶康被鉴定为骨折Ⅴ级残,胸椎骨折Ⅸ级残,左足踝损伤Ⅹ级残,右足骨折Ⅹ级残。
后协商赔偿未果,叶康将一起喝酒的4人以及酒店起诉至法院。法院据庭审查明证据,确定原告叶康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8.4万余元。
被告申武等3人对原告叶康的损伤无过错,3人共计已经给付的1.9万元属于补偿性质,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根据《侵权法》,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崔宇赔偿原告叶康各项损失共.4元,减去崔宇已给付的26.94万元,余下8.4万余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事件二:喝死一个,家属索赔60万。
26岁的海归晓东(化名)原本是长沙一家外企的日语翻译,然而他却在一场聚会之后意外身亡。
家属认为晓东的死,与聚会时过度饮酒有关。同他一同饮酒的朋友未尽到提醒、劝阻和照顾的义务,便将5名聚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告上了法庭,并索赔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共计元。
监控显示,身穿白色衣服的晓东从楼梯下来时,走路有些摇摇晃晃,身旁没有人搀扶。
“当时他(晓东)主动说去夜宵,吃点口味虾。”被告之一的王勇介绍,下车时晓东说有些晕,想找个地方休息一下。王勇就先去附近酒店开了间房,再和朋友一起将晓东送到了房间休息,之后便离开。
两个多小时之后,等王勇一行人吃完夜宵返回酒店时,才发现躺在床上的晓东已经身亡。
“虽然本案中没有强迫性劝酒或拼酒、斗酒等情形,但因共同饮酒客观上导致了晓东死亡的后果。”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各被告人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责任。
事件三:
刘某(化名)在淮安市清浦区一家饭店当服务员,在饭店工作期间陪老板的客户吃饭时喝了点酒后,被饭店老板送回住处后,因心脏病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刘某的父母以老板当晚要求女儿向客人敬酒,才导致她醉酒病发死亡,遂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6万余元。尸检报告显示,死亡原因为“符合在原有心股脂肪浸润、心功能受影响的基础上,饮酒、呕吐诱发急性心力衰竭和肺水肿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1月22日晚6时许,王某夫妇宴请客人,刘某遂向众客人敬酒,敬酒过程中曾呕吐过一次,但未表现出其它异样。后王某将刘某送回出租房门口。当晚刘某在出租房内死亡。
法院认为:刘某已年满18周岁,并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的生活,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饮酒会诱发心脏病发作并可能造成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另,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判断刘某敬酒行为系主动敬酒还是受老板指使敬酒,但无论是老板指使员工敬洒,亦或是员工自己主动向客人敬酒,刘某的行为均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为,故法院推定的敬酒行为系为了饭店的利益,作为接受劳务方的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且在刘某醉酒呕吐后饭店医院进行醒酒治疗,无法认定王某处置得当。
经过计算,刘某的死亡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5元。法院最终判令被告王某承担其中30%的责任,需要赔偿24万余元。
事件四:劝酒致人出车祸,担责没商量!
年6月的一天,周某与朋友郭某、李某、黄某等人接到邀请吃饭的电话后,驾驶摩托车来到吃饭的地方。吃饭时,郭某等人明知周某驾车,仍极力劝其饮酒,当周某要回家时,郭某等人并未及时劝阻。
后,周某驾车经过道路一侧的垃圾池时,车辆失控,造成周某受伤。事发后,医院抢救,最终因颅脑损伤诱发死亡,检查发现,周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7mg/ml。
郭某、李某、黄某等6人在明知周某驾车的情况下,仍与其大量饮酒,不但没有很好地尽到劝阻、通知、照顾等义务,反而使周某饮酒后达到严重醉酒状态,并放任其驾车离去,导致其出车祸。周某的醉驾身亡与郭某、李某、黄某等6人存在一定的关联,郭某、李某、黄某等6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周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知道过量饮酒后会产生不良后果,却未能自我把控酒量,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周某在此案中应负主要责任。郭某、李某、黄某等6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周某的死亡结果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具有一般过失,郭某、李某、黄某等6人应按一定比例分担责任。
经过协调,郭某、李某、黄某等6人赔偿周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万元。
看了这些,你喝酒的注意啦!以下四种劝酒行为需要担负责任:
一、强迫性劝酒:作为酒友,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但仍劝其饮酒。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适宜喝酒,仍劝其饮,从而诱发疾病。
三、未对醉酒者进行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认知力,神志不清、无法控制自身行为时,酒友没医院解酒或送回家中。
四、未对醉酒者驾车进行劝阻,酒驾导致车祸等损害情况的。酒精对人体有麻醉作用,过量饮酒让人神志不清、行动不稳,醉酒者受伤后不能真实地感受到伤情,可能引发重大伤害威胁生命安全。
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劝酒人应当对饮酒人酒量和承受能力作出符合常理的必要判断,并给予饮酒人必要劝阻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造成饮酒人伤亡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主要责任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比例约为60-70%。组织者、同饮者、劝酒者承担次要责任,为30-40%。
医学资料表明,正常成年人每天能代谢的酒精量最多不超过克,一般人的酒精致死量为5~8g/kg;人体肝脏每天能代谢的酒精约为每公斤体重1克。
“酒”是死物,本无过错。过激的是人,将“劝酒”激化为“逼酒”的也是人。无论是亲朋好友聚餐,还是商务合作之间的酒局,如何保持喝酒的一个度,都是人可以掌控,也是必须去掌控的。
珍爱生命,不恶意劝酒,不过度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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