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融媒体中心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认定服务的通知》(黑医保函〔〕74号)及《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齐医保发〔〕18号)要求,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因诊治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累积情况及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需求,继续减轻二十八种慢性病参保人员所承担的在门诊医疗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此外,为进一步规范门诊慢性病认定工作,方便门诊慢性病患者享受相应待遇,自年3月1日起,所有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均医院申报认定,现将申报要求及鉴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慢性病鉴定病种
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糖尿病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帕金森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尿毒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骨髓纤维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机械瓣膜)、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白塞病、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的)、重度肝炎、高血压(Ⅲ级以上)、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活动性结核病、房颤、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非透析,请符合以上二十八种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申报鉴定医疗机构。
二、城镇职工慢性病自付比例及年门诊最高结算限额
病种
支付比例
每年最高结算限额(含自付费用)
脑血管病后遗症
(合并肢体功能障碍)
80%
3,元
糖尿病(具有相应合并症)
6,元
肝硬化(失代偿期)
8,元
各种恶性肿瘤
5,元
脱髓鞘病
5,元
帕金森氏病
4,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1年20,元;第2-3年10,元;第3年后不再享受待遇。
血友病
20,元
类风湿性关节炎
(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
6,元
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8,元
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8,元
骨髓纤维化
8,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8,元
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4,元
精神系统疾病
4,元
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80%
8,元,待遇期12个月。
白塞病
8,元
大血管搭桥术后
8,元,待遇期12个月。
重度肝炎
10,元
高血压(Ⅲ期以上)
2,元
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
1,元
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
以上)
1,元
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1,元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元
活动性结核病
1,元
房颤
1,元
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
非透析
90%
1,元
尿毒症
10,元
三、待遇结算
按照慢性病患者长期规律使用药品的特点,慢性病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当月享受的待遇额度(含自付比例)达到月最高支付限额,慢性病待遇停止享受,次月重新启动另一个月待遇额度;当月或当年待遇未享受完结,剩余费用不结转下个月或下年度使用。
四、申报条件
凡是参加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均符合申报条件。
五、如果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所发生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含自付费用)超出年度最高医保支付限额时,慢性病门诊待遇也将同时终止使用,待新年度起始后可继续享受当年待遇。
六、上述疾病的鉴定标准依据《讷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附件1)执行,请各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疾病的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鉴定。
七、本文件下发后,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将此文件传达至所有参保职工(包括在职、退休、异地安置和长期居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如因未及时通知导致参保人员延误鉴定,责任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承担。
八、慢性病有关事宜可到参保单位阅读文件,或到讷河市人民政府网站(网址